泰國租屋新法規 收押金不超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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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府公報16日公布關於「合約委員會」的一項新法規,規定房屋出租行業從業者最多只能提前收取一個月的租金,該法規將從今年5月起生效,覆蓋的租屋為5個單元以上的放租事業業,包括房屋、房間和公寓的放租事業,但不包括學生宿舍或者酒店房間。

 
該項公告法規被列入本月16日政府公報第12頁內容,由國家合約委員會依法將租屋列入「合約內容管制」業務,即出租方和租戶之間必須使標準版本的租約,租約內容必須符合該公告規定的一系列原則,而且出租行為必須簽定租約。其主要的新規定包括,出租方向租戶提前收取房租,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果出租方收取了「押金」(保證金),則必須在租約到期後7天內將保證金退回給租戶,如果租戶沒有對租屋造成任何損失。
 
此外,該部新法規還規定,房東向租戶收取水電費,不得超過自來水局或電力局規定水電費價格。
 
 
 

資料來源:泰國世界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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