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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長王綉忠表示,因應全球化的交易市場,以及新南向的相關政策,再加上台灣目前已與 32 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許多台商紛紛到海外做投資,因此北區國稅局成立了涉外租稅網頁區,可供台商參考東協或他國投資法規及申請文件。

王綉忠指出,跨國交易日趨頻繁,加上自家轄區內營利事業又以竹科等相關的電子科技產業居多,因此經常接到詢問應如何申請租稅協定,或是權利金免稅、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核計所得額等減免稅優惠問題。

針對各投資者需求,王綉忠表示,北區國稅局已全面設置「租稅協定專區」、「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專區」、「所得法第 25 條第 1 項專區」及「移轉訂價專區」等 4 大涉外租稅專區,提供申請程序、申請書表、應備文件及相關法令規定等內容。

王綉忠認為,國內營利事業在申報境外所得稅額扣抵時,都需留意所得來源國與我國是否有租稅協定適用,如果因為未察覺而向他國稅政機關溢繳稅金,多繳的部分將無法在台灣各國稅局做海外投資已納稅扣抵措施,「如果是在國內溢繳稅金,那還可以申請做退稅,但若是在國外溢繳,多出的部分我們也無能為力、更不能列舉為海外投資的已納稅扣抵額。」

王綉忠指出,曾經有公司在 2014 年時申報取得泰國子公司所給付的股利收入及境外繳納稅額約 1 千萬元,依據當時的台灣與泰國的租稅協定,泰國對該筆股利扣繳率應為 5%,但該公司卻因不清楚租稅規定,就照當地的納稅憑證扣繳率 10% 繳稅,向台灣的北區國稅局申報時,該公司申請海外已納稅扣抵額也用 10%,但北區國稅局認定這是該公司不清楚租稅協定,因此拒絕給予其 10% 的海外投資已納稅扣抵額,僅認可租稅協定的 5%。

王綉忠也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國內廠商所支付的權利金或是提供建廠技術而取得的服務報酬,若條件適用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1 款免稅,需要先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准,也可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專區」提供連結至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網頁。

 

 

資料來源: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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